北京光华博雅管理研修学院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北京光华博雅管理研修学院。
第二条 学院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民办非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本院办学宗旨:学院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的教育方针,使中国的管理者和创业者能够得到世界上最好的管理知识和管理工具。
第四条 本院的法人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条 本院办学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2座20层。
第六条 本章程中各项条款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如有不符,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院由北京光华长安大厦有限公司出资举办,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了解本院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 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 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院财务报表。
第八条 本院开办资金人民币500万元;出资者:北京光华长安大厦有限公司。
第九条 本院业务范围:长短期继续教育培训。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院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董事会是本院的决策机构。其产生方法是:由举办者或其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董事会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 批准、修改学院章程;
(二) 制定学院的使命、目标;
(三) 任免院长、副院长;
(四) 审议学院发展战略、人才培养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五) 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和终止;
(六)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并批准学院预算、决算;
(七) 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年度工作报告;
(八) 审议、批准学院教职工编制和工资标准;
(九) 增补、罢免董事,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
(十) 决定董事会机构设置,制定、修改董事会章程以及董事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策,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聘任、解聘院长;
(二) 修改学院章程;
(三) 制定发展规划;
(四) 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 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纪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法律、法规和本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院院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权利:
(一) 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 提出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报学院董事会批准;
(七) 学院董事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院从来人中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院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院董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 检查本院财务;
(二) 对本院董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本院董事、院长的行为损害本院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院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院的法定代表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 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党的建设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本单位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本单位应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明确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是党在民办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履行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学校文化、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设书记1名。党组织书记原则上由管理层人员担任,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决策,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进行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本院经费来源:
(一) 开办资金;
(二) 政府资助;
(三)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捐赠;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院经费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盈余不得分红,所有收入将用于学院自身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本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机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院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院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本院自主聘任教师、职员。聘任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招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院章程需修订:
(一) 涉及本院登记事项变更;
(二) 原定事项与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三) 举办者变更。
第三十八条 本院修改章程,须经学院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登记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院自行终止事由:
(一) 举办者决定停办学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业务;
(三) 发生分立、合并;
(四)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条 本院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院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本院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剩余财产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清算期内,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院应当在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本院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8年4月11日学院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院董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从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